最高檢與中消協聯合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最高檢與中消協聯合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聚焦食藥安全和老年人等
重點群體權益保護
增強司法保護精準性
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發布一批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旨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全國兩會精神,充分發揮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價值,努力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據了解,2025年1月,最高檢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了“食藥安全益路行”檢察公益訴訟監督活動,精準錨定“十大監督重點”,組織全國省、市級檢察院因地制宜選取348個小切口開展類案集中攻堅,聚焦從商品生產、流通到消費各環節的堵點難點問題,主動打破部門之間、區域之間的壁壘,推動形成食藥安全全鏈條協同治理合力。2025年,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理食藥安全等涉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案件2.67萬余件,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市場秩序、促進依法行政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山東濟南檢察機關辦理的虛假宣傳營銷“秘方神藥”侵害老年人權益民事公益訴訟案、廣東省檢察機關支持省消費者委員會提起假冒進口食品民事公益訴訟案、浙江臺州市檢察機關辦理不合格農產品行政公益訴訟案、河北省南宮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商戶非法添加熒光增白物質行政公益訴訟案、河南檢察機關辦理的限定消費者購買液化氣選擇權反壟斷行政公益訴訟案等10件。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提起訴訟、檢察機關支持起訴2件,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3件、行政公益訴訟2件,行政公益訴訟審前程序3件,集中體現了檢察機關與消費者協會、行政監管部門協同發力,依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成效。這些案例,既有針對非法添加、未經檢疫等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的追責,也有針對虛假宣傳、欺詐銷售等問題的監督治理,聚焦老年人、母嬰群體等重點群體權益保護,著力增強司法保護精準性。
據介紹,這批典型案例突出全鏈條監管,推動源頭治理,根據不同案件特點,檢察機關依法運用公告、磋商、檢察建議、提起訴訟、支持起訴等手段,形成分層遞進、協同發力的監督格局,充分發揮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獨特功能。
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表示,全國檢察機關將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以貫徹落實剛剛通過的“十五五”規劃綱要為契機,持續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突出問題,以及提振消費過程中的難點堵點問題,接續開展第二季“食藥安全益路行”檢察公益訴訟監督活動,更加注重把辦案成果轉化為治理效能,更加突出運用法治方式推動源頭治理、系統治理,促進形成職責明確、監管有力、協同高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格局,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關于印發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
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消費者協會(委員會),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消保中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進一步增進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質,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選編了10件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學習。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消費者協會
2026年3月15日
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目 錄
1.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訴林某某等三人民事公益訴訟案
2.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訴秀山縣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等民事公益訴訟案
3.貴州省黔西南州興義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母嬰護理機構違規診療活動行政公益訴訟案
4.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牲畜違法屠宰、銷售行政公益訴訟案
5.陜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訴西安某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營養食品民事公益訴訟案
6.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訴某醫藥公司及劉某某、樊某某等四人侵害老年消費者權益民事公益訴訟案
7.浙江省臺州市人民檢察院訴薄某、王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民事公益訴訟案
8.河北省南宮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商戶非法添加熒光增白物質行政公益訴訟案
9.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農產品生產環節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10.河南省范縣人民檢察院督促糾正縣住建局限定購買指定經營者商品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行政公益訴訟案
1.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訴林某某等三人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假冒進口商品 支持起訴 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申報公告
【要旨】
針對銷售假冒進口商品的違法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在檢察機關發出公告后決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依法支持起訴,通過協助調查取證、提供法律咨詢、出具支持起訴意見書、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有效開展訴訟活動,合力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間,林某某等三人通過網絡聯系王某某等人(另案已處理),以遠低于市場銷售價格,大量購入由境內灌裝、貼標生產的假冒進口紅酒、進口孕期維生素、護肝片、驅蟲藥等商品,并通過網絡發布信息招攬顧客,對外銷售。經鑒定,上述紅酒、孕期維生素、護肝片等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驅蟲藥系假藥。據統計,林某某等三人共完成銷售交易1758筆,涉及假冒進口商品共計158種,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共計230.88萬元,銷售假藥共計10.45萬元,涉案產品流向全國共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83個地級市,侵害了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
【調查和訴訟】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東莞第三市區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林某某等人的行為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遂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于2022年11月14日發布公告。公告期間,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以下簡稱“廣東省消委會”)向檢察機關回復決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并商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收到回復后,東莞第三市區檢察院及時向廣東省消委會移送刑事案件證據并協助調查財產狀況,進一步明確侵權行為人的賠付能力及賠償方式。同時,圍繞該案民事責任主體、責任承擔方式、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等問題提供法律咨詢。
在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廣東省消委會于2024年8月21日向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莞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林某某等三人支付假冒商品價款三倍、假藥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共797.14萬元,并在省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東莞第三市區檢察院同時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訴意見書。
2024年11月12日,東莞中級法院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東莞第三市區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起訴,就懲罰性賠償適用標準、公共利益損害情況等爭議焦點發表意見。2025年2月6日,東莞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廣東省消委會全部訴訟請求,同時采納檢察機關的支持起訴意見。一審宣判后,各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廣東省消委會于2025年5月7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目前已執行到位約282萬元,其余查封房產已進入司法拍賣程序。2025年3月24日,廣東省消委會發布消費者權益申報公告,告知消費者限期提交消費憑證等證據材料供審核確認,執行到位的賠償金按程序退還。
【典型意義】
銷售假冒進口商品的違法行為,不僅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健康權、財產權,而且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回復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后,充分發揮支持起訴職能,準確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形成保護合力,既回應了群眾對安全消費環境的期盼,也彰顯了公益司法保護的價值,為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同時,消費者權益組織積極探索發布權益申報公告,引導消費者限期申報權益,實現了公益保護與私益救濟的有效銜接。
2.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訴秀山縣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等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支持起訴 連帶責任 懲罰性賠償
【要旨】
針對校園食品供應商向學校提供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可依法對侵權行為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通過主張懲罰性賠償,維護校園食品安全。檢察機關可通過依法支持起訴等方式,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形成保護合力。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間,何某通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秀山縣”)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農業公司”)和重慶市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商貿公司”)為秀山縣某小學食堂供應白條鮮貨畜禽。為謀取利益,何某在農貿市場購買凍貨雞、鴨,并私自運輸至衛生條件不達標的作坊內將案涉凍肉進行解凍、儲存,同時通過PS技術變造《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某農業公司、某商貿公司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最終導致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畜禽產品供應給該小學,銷售金額共計540142.2元,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訴訟】
2024年6月,重慶市消委會經相關部門移送本案線索后,擬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并商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簡稱“重慶四分院”)支持起訴。重慶四分院受理后,先后協助重慶市消委會調取多份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并圍繞學生及教職員工是否屬于消費者、涉案冷凍食材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及賠償基數的認定、各違法責任主體承擔責任方式等問題提出法律咨詢意見。
重慶市消委會經充分論證后認為,何某使用冷鏈運輸、衛生條件等均不達標的運輸工具運輸冷凍食品,以及在衛生不達標的場所和環境下解凍、貯存等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某農業公司、某商貿公司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最終導致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供應給學校食堂,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4年8月,重慶市消委會依法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某農業公司、某商貿公司、何某連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共計1620426.6元。
2024年11月、2025年2月,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重慶四分院作為支持起訴機關參加庭審,并提交了支持起訴意見。2025年4月2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重慶市消委會提出的訴訟請求,并明確賠償金付至重慶市消委會指定賬戶,專項用于該小學師生身心健康公益性支出。某農業公司、某商貿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作出二審判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截至目前,已執行到位賠償金540142.2元,其余賠償金仍在繼續執行。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立足各自職能分工,通過支持起訴等方式強化協作配合,既依法追究違法提供、運輸不合格食品的民事責任和供貨商連帶責任,壓實食品供應鏈各環節責任,又積極探索運用懲罰性賠償金落實“四個最嚴”,為校園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3.貴州省黔西南州興義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母嬰護理機構違規診療活動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違規診療 母嬰護理服務 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 系統治理
【要旨】
針對母嬰護理機構違規使用屬于醫療器械的電極對產婦實施盆底肌治療的行為,檢察機關積極運用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發現違法線索,通過精準適用法律及行業規范、組織專家論證等方式明確行為性質,以提起訴訟的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推動問題整改,建立行業規范,切實維護母嬰群體消費者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貴州省黔西南州興義市共有月子中心等母嬰護理機構11家。2024年以來,普遍存在衛生消毒不規范,公共用品未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消毒設施配置不足或未能正常運轉;人員健康管理缺位,從業人員無有效健康證;傳染病防控主體責任未落實,未明確專人負責傳染病登記、上報及處置,未建立傳染病防控應急預案等問題。其中6家母嬰護理機構在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情況下,違規使用屬于醫療器械的電極對產婦實施盆底肌治療,導致多名接受服務婦女出現組織損傷、感染炎癥等情況,侵害了母嬰群體消費者合法權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5年3月,貴州省黔西南州興義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興義市檢察院”)因在市消費者協會任職的“益心為公”志愿者反映某月子中心違規診療線索,運用最高檢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管理平臺上架的“月子中心違規開展經營活動監督模型”,比對發現轄區內母嬰護理機構存在衛生消毒不規范、健康管理缺位、傳染病防控主體責任未落實等問題,其中6家母嬰護理機構還存在違規開展盆底肌修復情形,經初步核實于4月15日依法立案辦理。
興義市檢察院邀請消協專家志愿者參與調查核實,通過實地走訪、詢問服務對象、調取設備信息等方式進一步查明,《全國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范(2023年版)》明確將“盆底肌電刺激治療”列為醫療項目,必須由醫療機構依法開展;《盆底功能障礙性疾病診斷及康復治療專家共識(2024)》明確電刺激、生物反饋治療屬于盆底功能障礙性疾病康復治療方法,興義市轄區內6家母嬰護理機構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形下,違規使用屬于國家二類醫療器械的電極對婦女進行盆底肌治療,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屬于違規診療行為。
2025年5月29日,興義市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興義市衛生健康局(以下簡稱“興義市衛健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督促規范衛生消毒、完善健康管理、落實傳染病防控主體責任,并對母嬰護理機構違規開展診療活動依法查處。2025年7月21日,興義市衛健局書面回復稱已督促母嬰護理機構規范衛生消毒、完善健康管理、落實傳染病防控主體責任,但認為母嬰護理機構開展的盆底肌修復護理服務行為不屬于診療活動,故未對相關機構進行查處。2025年8月12日、18日,興義市檢察院兩次組織三甲醫院專家及消協專家志愿者召開專家咨詢會,專家認為盆底肌修復屬于診療活動,違規開展該項診療活動,會造成產婦交叉感染,損害不特定消費者權益。
【訴訟過程】
2025年9月5日,興義市檢察院根據行政案件集中管轄的相關規定,將案件移送晴隆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晴隆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9月26日,晴隆縣檢察院依法向晴隆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責令興義市衛健局對轄區內母嬰護理機構違規開展診療活動依法查處。
訴訟期間,興義市衛健局聯合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母嬰護理機構專項清理,制定《母嬰護理機構服務項目負面清單》,與11家母嬰護理機構簽訂承諾書,明確將“盆底肌修復”等診療項目列為禁止類并向社會公示;發現無證開展產后修復診療等問題12個,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12件,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2份,責令2家停業整頓,沒收醫療器械3臺,對15名無執業資格人員約談并進行整改;對健康受損婦女建立健康檔案、提供免費診療服務。興義市檢察院持續跟進整改效果,邀請專家對整改結果進行評估,確認已整改到位。2025年11月5日,晴隆縣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
以該案辦理為契機,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聯合州消費者協會開展了母嬰護理機構違規經營專項監督,向衛健部門移送線索3件,立案辦理公益訴訟2件;推動行政機關對全州24家母嬰護理機構全覆蓋檢查,發現并整改問題21個,下達整改通知書3份,責令12家機構停止診療項目,與24家母嬰護理機構簽訂合規經營承諾書,建立消費者投訴快速響應機制,實現受損消費者健康檔案、免費診療全覆蓋,消費投訴量下降92%。
【典型意義】
近年來,母嬰護理服務發展迅速,違規診療、違規經營等行業亂象也隨之而來,損害了母嬰群體消費者合法權益。檢察機關積極加強與消費者協會的協作配合,依托消費者協會的維權網絡拓寬線索收集渠道,精準聚焦母嬰護理服務機構違規診療以及公共衛生問題,以“訴”的確認推進公益保護,以系統治理推動建立長效機制,從源頭上防范違規診療等亂象反彈,切實守護母嬰群體的健康安全與合法權益,為行業健康發展筑牢制度防線。
4.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牲畜違法屠宰、銷售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農產品質量安全 屠宰檢疫 全鏈條治理
【要旨】
針對牲畜未經檢疫直接屠宰、銷售的問題,檢察機關可依法分別監督在屠宰檢疫、流通銷售等不同環節具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并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以“訴”的確認推動行政機關各負其責、協同履職,實現全鏈條治理。
【基本案情】
桂林市象山區某農產品物流中心(以下簡稱“物流中心”)是一家集食用農產品零售、批發及家禽、牲畜屠宰于一體的大型綜合性農產品物流基地,由于長期未全面落實屠宰檢疫制度,導致未經檢疫的肉羊長期在物流中心內被直接屠宰,并流通至轄區多個農貿市場銷售,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4年1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象山區檢察院”)獲取周某從外省購進59只無產地檢疫證明的肉羊,擬在物流中心屠宰并外送銷售的線索。象山區檢察院初查后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經對該批活羊進行抽檢,發現小反芻獸疫病毒核酸檢測為陽性。通過實地走訪、詢問相關人員、調取書證等方式查明,物流中心29家肉羊經營戶長期存在未經檢疫直接屠宰,并將羊肉送往多個農貿市場銷售的問題。
2025年1月8日,象山區檢察院與象山區農業農村局(以下簡稱“區農業農村局”)、象山區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區市監局”)等行政機關進行磋商,兩家行政機關對肉羊屠宰檢疫、流通銷售的履職方式存在認識分歧。象山區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相關規定,兩家行政機關對牲畜屠宰環節防疫、檢疫和流通銷售環節分別負有相應的監管職責,遂于2025年1月24日分別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職并加強協作,開展肉羊食用農產品安全全鏈條監管。
2025年3月18日、3月20日,行政機關分別回復稱,已初步建立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協作機制。象山區檢察院跟進監督發現,區農業農村局等部門未全面落實屠宰檢疫要求,亦未實際對違法銷售未檢疫羊肉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屠宰肉羊未經檢疫且直接銷售的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
【訴訟過程】
2025年6月25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象山區檢察院將該案移送南寧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7月10日,南寧鐵路運輸檢察院以區農業農村局、區市監局為被告,依法向南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判令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行各自法定職責,對屠宰肉羊未經檢疫并直接銷售問題履行監管職責。
提起訴訟后,兩行政機關就各自履職、協同整改達成共識。經協調,由象山區一家具備屠宰資質的企業與物流中心建立“市場訂單—集中屠宰”的定點配送模式,由物流中心統計經營戶屠宰需求,接入“牧運通—桂”APP填報相關信息,生成產地檢疫證明后運送肉羊到屠宰企業。農業農村部門派駐10名檢疫人員到該屠宰企業對肉羊集中檢疫后出場銷售,并指導物流中心申報屠宰資質,預計2026年4月正式投產。同時,推動象山區政府擬引進投資5.68億元新建牲畜交易加工項目,預計建成后將實現日均屠宰牛100頭、羊1000頭,可為桂林全市牲畜產品安全提供保障。
經檢察機關建議,南寧鐵路運輸法院在案件審理期間,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聽取兩行政機關的整改情況匯報,各方均認可整改成效。檢察機關跟進調查核實,認為兩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實現了訴訟請求全部內容,建議法院依法終結訴訟。2026年3月4日,南寧鐵路運輸法院裁定終結訴訟。
【典型意義】
牲畜屠宰檢疫是防控動物疫病傳播、保障食用農產品安全的重要防線。針對屠宰檢疫要求不能落地,未經檢疫羊肉流入市場銷售等食品安全問題,檢察機關通過磋商、制發檢察建議以及提起訴訟開展遞進式監督,有效破解了部門職責認識不清,監管乏力的難題,促進行政機關形成監管合力,形成了“檢察監督+行政履職+產業升級”協同治理新格局,有效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
5.陜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訴西安某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營養食品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營養食品 不符合安全標準 經營者“明知” 懲罰性賠償
【要旨】
針對連鎖藥店向醫院患者高價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營養食品,且抗辯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應免責的情形,檢察機關可以調查核實,查明進貨價與同類產品成本價、市場銷售價之間的差異等因素,依法認定經營者存在“以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明知”,以實現對“暴利”經營者和違法生產者的全鏈條責任追究,切實守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以來,安徽某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某公司”)先后分六批生產乳清蛋白及小分子肽蛋白營養粉,產品類型為“運動營養食品(補充蛋白質類)”,執行標準為GB24154。涉案兩款產品由西安某醫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安某公司”)對外銷售,主要針對醫院患者康復使用,每盒進價18元,售價650元,共計售出2470盒,獲利約150萬元。經檢測,涉案產品蛋白質、維生素、微量元素等含量遠低于相關國家標準,兩款產品蛋白質含量分別為9.97%、22%,低于國家標準所規定的必須≥50%的要求,以及產品所標識的80%的含量,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僅影響患者術后康復,而且加重患者經濟負擔,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訴訟】
2024年3月15日,媒體以《采購18元,藥店買蛋白粉得掏650元,為啥這么貴?》為題,報道了西安某公司高價銷售蛋白粉一事,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檢察院隨即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涉案兩款產品不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事實屬實,于2024年10月將案件移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西安市檢察院”)。
西安市檢察院受理后,就六批次產品是否合格、西安某公司是否存在“明知”等事實,先后赴生產地安徽省某縣調取了行政執法卷宗,依法對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詢問。經查,六個生產批次的產品工藝和原料均為一致,出廠檢測報告單中僅有維生素B1、B2等項目,并無蛋白質含量,亦無其他證實涉案產品蛋白質含量合格的證明文件。西安某公司提供的載明售價每盒650元為廠家定價的《自主定價說明》系偽造。為查明涉案產品成本價及同類產品市場價等事實,西安市檢察院委托河南省新鄭市市場監管局就原料進貨情況進行調查,查明涉案產品原材料中牛骨膠原蛋白每公斤65元、魚膠原蛋白每公斤100元,濃縮乳清蛋白每公斤70元;經調取媒體暗訪記者所拍攝的西安某公司零售系統照片,顯示該公司進購的其他款蛋白粉最低為214元;經在阿里巴巴、淘寶網站以“蛋白粉”為關鍵詞進行搜索,查明價格最低的一款同類產品批發價為56元/罐。
西安市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西安某公司的進貨價遠低于同類產品市場批發價、銷售價、成本價,以及其進購的其他同類產品的進貨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情形,依法應認定為對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存在“明知”,并依照該司法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與安徽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4年11月19日,西安市檢察院在正義網發出公告,公告期滿無相關機關和組織提起訴訟。2025年3月12日,西安市檢察院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安中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安徽某公司、西安某公司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發布召回和警示信息,連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4496968元。2025年7月8日,西安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安徽某公司、西安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26年2月12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蛋白質補充劑作為特殊膳食營養品,在術后患者、中老年、運動健身人士等有特定營養需求的群體中需求旺盛。針對銷售者低價進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蛋白質補充劑、高價暴利銷售的情形,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民事公益訴訟職能作用,通過委托鑒定、自行調查、委托調查等方式充分行使調查核實權,依法認定銷售者明知營養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而銷售,依法追究實際獲得高額利潤的銷售者的法律責任,有力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6.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訴某醫藥公司及劉某某、樊某某等四人侵害老年消費者權益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消費欺詐 老年人權益保護 訴訟財產保全
【要旨】
針對以虛假宣傳OTC非處方藥品功效等方式侵害老年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可就刑事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不特定消費者受侵害情況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依法認定共同侵權人,通過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對違法行為形成威懾,實現對老年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面保護。辦案中,可建議法院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以確保賠償金能夠執行到位。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劉某某與樊某某共同出資成立山東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醫藥公司)。經營期間,樊某某組織吳某某、王某某加盟成立分店,通過在電視臺投放老年用品廣告方式誘導老年人撥打電話獲取聯系方式,隨后安排業務員冒充專業人員與老年人對接,寄送含有虛假中醫養生講座和虛構“宮廷秘方小藥丸”可治療多種疾病事實的評書機,誘導老年人收聽并深信產品的治療效果,最后用欺詐話術向老年人推銷僅具有強壯筋骨、改善虛勞及食欲不振等調理作用的OTC非處方藥品“固本延齡丸”,誤導老年人相信該藥品具備治療“三高”、心腦血管疾病等功效。最終,進價僅幾十元的“固本延齡丸”被以高于進價4-5倍的價格售出。劉某某明知樊某某等人利用某醫藥公司資質實施欺詐銷售行為,仍通過非正常渠道為銷售人員辦理藥師資格證,并以公司名義收取欺詐貨款、采購“固本延齡丸”,以及組織藥品倉儲、發貨等環節。欺詐宣傳導致眾多老年消費者購買并服用“固本延齡丸”,甚至放棄正規治療,嚴重侵害老年消費者群體的健康權和財產權。經鑒定,以欺詐方式售出的“固本延齡丸”的金額共計22250710元。
【調查和訴訟】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樊某某、吳某某、王某某涉嫌詐騙罪刑事案件中發現本案線索,遂作為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并公告,后于2024年2月27日向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濟南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濟南市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詐騙犯罪僅涉及部分特定的被害人,難以覆蓋數量眾多、地域分散的其他不特定消費群體;同時,某醫藥公司、劉某某雖未構成犯罪,但成立民事共同侵權,應當依法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2024年8月6日,濟南市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濟南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某醫藥公司、樊某某、劉某某連帶賠償以銷售金額為基數的懲罰性賠償金,吳某某、王某某在其參與的銷售金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令各被告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訴訟期間,為防止被告轉移財產影響執行,濟南市檢察院向濟南中院發出財產保全建議書,建議通過法院財產查控系統對被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并對經核實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濟南中院收到建議書后作出民事裁定,通過財產查控系統凍結五名被告名下的財產。
濟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后,劉某某提出上訴。2026年3月9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在扣除刑事犯罪中有明確被害人(475人)銷售金額共計1419298元的基礎上,判令某醫藥公司與樊某某連帶承擔賠償金20831412元,劉某某、吳某某、王某某在各自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各被告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聚焦OTC非處方藥品虛假宣傳、欺詐銷售,侵害眾多老年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對刑事案件中無法追究責任的違法行為人,依法啟動民事公益訴訟程序,主張侵害不特定消費者的民事責任,實現對老年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面保護。辦案中,檢察機關主動建議法院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確保生效裁判能夠有效執行,不僅筑牢了老年消費者權益保障防線,更為完善民事公益訴訟與刑事追責銜接機制,構建多層次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提供了司法實踐樣本。
7.浙江省臺州市人民檢察院訴薄某、王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農產品安全 懲罰性賠償 跨省協同治理
【要旨】
針對跨省銷售含禁用藥物且藥殘超標雞蛋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堅持綜合履職,在刑事打擊的基礎上,對違法行為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依法主張懲罰性賠償。同時推動源頭管控和終端防范相結合,健全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體系,切實筑牢食品安全保護屏障。
【基本案情】
薄某系某省某縣蛋雞養殖專業合作社負責人,明知養殖戶在蛋雞產蛋期違規使用恩諾沙星、甲硝唑等獸藥,生產的雞蛋不得上市銷售,仍予以收購并銷往廣東、浙江、福建等地。2023年5月至9月,薄某向浙江省臨海市經銷商銷售問題雞蛋10余噸,銷售金額10萬余元。王某系臨海市某農貿市場農副產品批發經營者,明知薄某銷售的雞蛋不符合安全標準仍予以收購,并通過批發、零售銷往消費者,其中部分賣給臨海市多家超市、幼兒園食堂等處,銷售金額1.8萬余元。經檢測,案涉雞蛋中檢出蛋類不得檢出的地美硝唑、甲硝唑;恩諾沙星含量418ug/kg、甲氧芐啶含量88ug/kg,均超出國家標準(≤10ug/kg)。
【調查和訴訟】
2024年初,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臨海市檢察院”)在履行刑事審查起訴職責時發現本案線索,遂進行內部線索移送,公益訴訟部門成立辦案組同步開展調查。一是確認公益損害,結合批發記錄、物流憑證、銷售記錄、檢驗報告等,查明銷售含禁用藥物且獸藥殘留超標雞蛋,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是厘清責任鏈條,通過調取薄某與養殖戶的收購協議、薄某與王某的交易臺賬、聊天記錄、超市進貨憑證、農貿市場經營戶備案信息等,查清薄某向養殖戶統一收購后跨省銷售、王某向薄某購買后分銷及零售的流通鏈條,證實二者主觀明知且存在共同侵權故意;三是認定違法金額,通過梳理銀行流水、微信轉賬記錄、銷售賬本等,精準認定薄某銷售金額及王某分銷金額,為懲罰性賠償金的確定提供依據。
鑒于刑事案件中僅認定薄某、王某案發時所查獲批次的犯罪事實,而薄某、王某長期、多次銷售問題雞蛋的行為未得到全面評價,受損公共利益未得到充分保護,2024年5月臨海市檢察院對本案進行公告,后將本案移送臺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臺州市檢察院”)。同年12月,臺州市檢察院向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并訴請判令薄某支付銷售額十倍以內的懲罰性賠償金,王某對其分銷部分承擔連帶責任。2025年9月,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考量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獲利情況、損害后果、刑事罰金執行情況等因素,判決薄某承擔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50萬元,王某對其中1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案件暴露的跨區域農產品安全監管漏洞,臨海市檢察院將案涉某省某縣蛋雞養殖環節違規使用抗生素線索移送至當地檢察機關,推動當地相關職能部門對8家蛋雞養殖場開展專項整治,從源頭阻斷不合格雞蛋進入流通環節。針對農貿市場在食用農產品日常監管、入市查驗等方面的問題,臨海市檢察院依法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強化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加強食用農產品的抽檢頻次,指導建立健全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制度,推動出臺《全市食品安全重點風險隱患綜合治理工作方案》,共同構建“源頭管控—市場把控—終端防控”的全鏈條監管體系。
【典型意義】
農貿市場作為食用農產品跨區域流通和本地分銷的關鍵節點,易成為不合格農產品流入消費終端的中轉站。檢察機關從農貿市場經營監管環節切入,通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上游銷售者、批發經營者依法精準追責,以懲罰性賠償加大違法成本,既彌補受損社會公共利益,又形成有力震懾;堅持協同履職,推動進一步壓實市場監管責任和經營主體責任,筑牢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防線;堅持系統治理思維,強化跨省聯動、源頭治理,有效破解“異地違法、市場中轉、本地受損”的監管堵點難點,切實打通跨區域食品安全流通監管梗阻。
8.河北省南宮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商戶非法添加熒光增白物質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非法添加 熒光增白物質 檢測鑒定 行業治理
【要旨】
針對商戶非法添加工業化學品熒光增白物質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問題,檢察機關借助檢測技術及專家意見查明違法事實,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推動行政機關開展行業治理,切實維護食品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熒光增白物質”涂抹至生豬肉上,會使豬肉表皮顏色白皙、光亮,但該物質屬于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人體長期攝入會干擾正常代謝,損害肝、腎等器官功能。南宮市部分不法商戶為提升生豬肉賣相、牟取不當利益,將熒光增白物質用水稀釋后,涂抹在生豬肉上進行銷售,嚴重威脅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5年3月,南宮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南宮市檢察院”)在開展“食藥安全益路行”檢察公益訴訟監督活動中,接到“益心為公”志愿者舉報,稱其在送快遞過程中發現轄區某肉食店長期從網上購買熒光增白劑,疑似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經初步調查,發現該問題屬實,于同年4月24日依法對南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監局”)立案。
南宮市檢察院成立辦案組展開全面調查。在初查基礎上,辦案組征詢專家意見,形成調查方案,通過“實地排查+快檢初篩+專業復檢”三步法推進調查工作。辦案組6人走訪15個鄉鎮、街道辦的40余家商戶,取樣70余批次,經邢臺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邢臺市檢察院”)公益訴訟快檢共享實驗室初篩,發現11批次樣本異常,存在明顯熒光反應。為進一步固定證據,南宮市檢察院委托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對異常樣本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7批次生豬肉中檢出《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中禁止添加的熒光增白物質,涉及6家食品生產經營者。2025年6月2日,南宮市檢察院與市監局召開磋商會,該局指出食品非法添加案件查處難、整改難,磋商未果。同年6月12日,南宮市檢察院向市監局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依法查處涉案商戶,并對轄區開展全面排查。
市監局收到檢察建議后,檢查生鮮肉經營商戶60家,對涉案6家商戶立案調查,共吊銷營業執照3家,對3人實施限制從業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同時對1.5噸問題豬肉和2000余袋熒光增白劑原料全部進行無害化銷毀,并向公安機關移送刑事案件線索3件。2025年8月,南宮市檢察院開展“回頭看”,抽檢20余批次樣本,均未發現問題,消費者權益得到有效保護,于同年8月14日依法終結案件。
為持續做好“后半篇文章”,南宮市檢察院向南宮市委、市人大進行專題匯報,市委、市人大肯定檢察機關履職成效,并支持檢察機關深化監督。為推動開展行業治理,南宮市檢察院向邢臺市檢察院匯報案件情況,邢臺市檢察院向邢臺市監局通報相關問題,推動在全市開展生鮮肉專項排查整治行動。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聚焦食品非法添加案件隱蔽性強、證據固定難、檢測鑒定費用高等治理癥結,依托市縣兩級一體化辦案模式凝聚辦案合力,創新“三步走”取證法鎖定關鍵證據,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推動監管部門開展行業治理,堵塞食品非法添加問題常發的制度漏洞、完善長效機制,讓市場環境更加規范有序、“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真正實現“辦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
9.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督促履行農產品生產環節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農產品安全 全鏈條監管 省域治理
【要旨】
針對全省范圍內豆芽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不清、長期缺失的問題,省級檢察機關可以事立案,綜合運用磋商、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推動省級相關部門形成協同監管共識,明確監管職責分工,實現豆芽食品安全的全鏈條監管,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豆芽是常見于百姓餐桌的傳統食材。為縮短豆芽生產周期、提升產量和外觀品質,一些不法生產者在生產環節添加以赤霉素、6-芐基腺嘌呤等植物激素為主要成分的豆芽生長調節劑(又稱無根劑)和獸用抗生素(恩諾沙星、甲硝唑等),嚴重威脅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國家規定,豆芽生產者在豆芽生產過程中違法添加,經營者經營違法添加的豆芽,由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5年1月,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檢察院在“食藥安全益路行”專項監督中發現,該省東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銷售端發現有豆芽生產企業違法添加無根劑,將線索移送至農業農村部門,但農業農村部門認為豆芽不是農產品,不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2025年3月,丹東市人民檢察院向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遼寧省檢察院”)移送線索。遼寧省檢察院組織全省檢察機關進一步調查發現,遼寧省豆芽年產10余萬噸,但全省14個市中,有12個市存在豆芽生產環節監管缺失情況;從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監局”)調取的近三年全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近兩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數據顯示,全省共有25個批次豆芽檢出違法添加獸用抗生素,涉及9個市;33個批次豆芽檢出違法添加無根劑,涉及10個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三定方案和權責清單等規定,遼寧省農業農村廳(以下簡稱“省農業農村廳”)等行政機關依法負有相應的監管職責,遼寧省檢察院于2025年5月6日以事立案。
立案后,遼寧省檢察院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并啟動與省農業農村廳等部門的磋商。2025年5月7日、6月9日,遼寧省檢察院分別向省農業農村廳等部門制發磋商函。鑒于行政機關回復中對豆芽生產環節監管職責存在分歧,2025年9月5日,遼寧省檢察院分別向省農業農村廳等行政機關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加強協作,依法確定豆芽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對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加強監管,并同步致函遼寧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建議協調省級行政機關明確豆芽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
檢察建議發出后,在遼寧省檢察院的持續推動下,2025年11月4日、11月5日,省農業農村廳等行政機關分別回復遼寧省檢察院,明確已就豆芽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形成一致意見,對工業化豆芽生產者,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生產環節監管;對非工業化家庭手工生產者,建立“市場倒逼源頭”監管模式,由市場監管部門在流通環節加強監督抽檢,一旦發現問題,由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銷售者,同時通報農業農村部門對生產者進行查處。2025年11月21日,遼寧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下發《關于明確豆芽監管工作的通知》(遼食安辦發〔2025〕3號),對省農業農村廳與省市監局形成一致意見的全省豆芽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進行明確。
遼寧省檢察院持續跟進。省農業農村廳全面啟動落實工作,組織研究制定豆芽質量安全全鏈條管理辦法,明確對非工業化豆芽加工主體,由市場監管部門判定為不合格的豆芽,溯源生產主體,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法查處;與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共享豆芽抽檢數據、風險線索,形成監管閉環;提請省衛健委等部門進一步明確豆芽食品安全標準,對豆芽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開展風險評估。省市監局組織召開全省工作會議,對通知精神和監管要求進行傳達部署,要求各市市監局嚴格按照各市食安委的統一安排,強化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對接與協作,形成監管合力。
【典型意義】
豆芽作為百姓餐桌常見食材,其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缺失事關食品安全底線。針對監管職責不清、監管缺失等問題,省級檢察機關堅持以公益保護為核心,依托省食安委作為省內食品安全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各成員單位、統一規劃、指導食品安全工作的職能,推動在省級層面明確監管分工,形成權責清晰的執法閉環和食品安全保護合力,破解長期困擾基層“多頭管、無人管”的豆芽食品安全監管困境,切實守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10.河南省范縣人民檢察院督促糾正縣住建局限定購買指定經營者商品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協同治理 “益心為公”志愿者
【要旨】
針對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濫用行政權力變相限定消費者購買指定經營者商品,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導致價格畸高、消費者選擇受限的問題,檢察機關運用公開聽證、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打破市場準入壁壘,推動商品價格合理回調,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河南省范縣轄區共有瓶裝液化氣用戶1750戶,年用氣總量約1460噸。2024年,當地原2家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經整合后僅存A公司獨家運營。行政機關在開展瓶裝液化氣安全檢查執法過程中,強制要求用戶置換為A公司安裝密碼閥的鋼瓶,形成對氣源和鋼瓶的捆綁消費。同時,A公司憑借市場支配地位,瓶裝液化氣售價明顯高于周邊,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加重了生產生活成本,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5年5月,范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范縣檢察院”)接到“益心為公”志愿者反映該案線索,經初步調查后于7月9日立案,并成立辦案組,邀請具有燃氣專業知識的“益心為公”志愿者協助調查。辦案組走訪6個鄉鎮12個社區,通過向用戶發放調查問卷、調取書證、提取電子數據、固定視頻證據等方式查明:范縣轄區內的瓶裝液化氣原由A、B兩家公司經營。2024年4月30日,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范縣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規模化整合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整合方案”),以培育規模化經營企業為方向推進瓶裝液化氣行業整合。2024年7月,市場整合后僅存A公司1家企業,液化氣日銷量5噸。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在執法中,以消除安全隱患為由,強制要求用戶將自有鋼瓶更換為A公司的密碼閥鋼瓶,變相限定用戶只能向A公司購買液化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經調查統計,A公司液化氣售價比相鄰地區平均高約50%,83%的受訪用戶曾遭遇指定銷售,92%認為氣價過高。
2025年7月29日,范縣檢察院邀請住建、發改、市監、城管等部門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益心為公”志愿者,對瓶裝燃氣行業的監管問題進行公開聽證。經評議一致認為,整合方案在客觀上造成了單一主體市場壟斷,縣住建局行使行政權力不當,變相限定用戶購買指定產品,限制了消費者跨區域選擇的權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025年8月6日,范縣檢察院向縣住建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正確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糾正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范執法檢查程序,積極構建燃氣行業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檢察建議發出后,范縣檢察院及時跟進監督,與縣住建局多次溝通,督促其采取實質性整改措施。縣住建局停止指定銷售和違法執法檢查活動,組織全體執法人員開展專項培訓;責令A公司拆除密碼閥,并向社會公示可自主選擇燃氣企業充裝液化氣。為解決液化氣價格畸高問題,范縣檢察院推動住建、市監等部門啟動協同監管機制,明確銷售、安裝、售后等環節的收費標準,督促將價格合理下調,實現與周邊市場價格基本持平,有效減輕了消費者負擔。針對單一主體市場壟斷問題,范縣檢察院與縣住建局共同向縣委專題匯報,提出治理建議,并向縣政府通報該案情況。9月30日,整合方案被正式廢止,后縣住建局書面回復整改情況。
2025年11月,范縣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益心為公”志愿者及用戶代表等對行政機關整改情況進行評估。經實地走訪,發現指定銷售行為已消除,氣價回歸合理水平。同時,行政機關同步建立了燃氣行業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市場競爭秩序得到有效恢復,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得到切實保護。
【典型意義】
液化氣事關千家萬戶,確保其服務的普惠、公平與價格合理,是保障基本民生的底線要求。檢察機關針對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造成限制市場競爭,侵害消費者權益問題,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同時推動廢止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文件,同步建立燃氣行業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實現了“辦結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不僅彰顯了公益訴訟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方面的職能作用,也為檢察機關服務保障民生福祉、助力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有益參考。
全媒體記者:閆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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