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關于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
中新網3月6日電 據證監會微信公眾號消息,為落實《證券法》規定的短線交易監管制度,便于中長期資金入市,證監會制定發布《關于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
《規定》在系統梳理境內外立法、司法和監管實踐的基礎上,回應市場關切,進一步明確了大股東、董監高短線交易有關監管安排。《規定》共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適用主體和券種范圍。規定買入賣出時均具備大股東、董監高身份和買入時不具備但賣出時具備的,需遵守短線交易制度。規定“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存托憑證、可交債、可轉債等,細化明確監管要求。
二是明確持股和交易時點的認定計算標準。規定買賣時點為證券過戶登記日,大股東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掛牌公司在境內外已發行股份合并計算,境外投資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證券數量合并計算等,與有關規定做好銜接。
三是明確豁免適用情形。根據《證券法》授權并結合監管實踐,明確優先股轉股,ETF認購與申贖,股權激勵有關授予、登記、行權,司法強制執行,做市交易,欺詐發行責令回購等13種豁免情形,支持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同時規定相關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優勢等謀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四是對由專業機構管理、按照產品或組合單獨開立證券賬戶的情形,按產品或組合的一碼通賬戶單獨計算持股,包括內外資公募基金、全國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集合私募資管產品、符合監管要求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進對外開放和中長期資金入市。同時,明確如果上述產品或組合無法實現獨立規范運作或者存在利益沖突、違法違規等情形,將不予單獨計算。
前期,證監會已就《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開展多輪座談、調研,相關意見建議已充分吸收采納或作解釋說明。各方對《規定》出臺表示支持,評價積極正面,認為有助于穩定市場預期,提升交易便利性。
下一步,證監會將組織證券交易場所等做好《規定》落地實施,持續優化短線交易監管,切實維護市場秩序,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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