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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雪豹傷人到“武松打虎”,法律責任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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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雪豹傷人到“武松打虎”,法律責任怎么判?

2026年01月28日 13:26 來源:光明日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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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3日,新疆富蘊縣可可托海鎮塔拉特村區域,一名滑雪游客返回賓館途中,在路邊林帶被雪豹咬傷,報警后立即被送往富蘊縣人民醫院進行救治。

  近年來,隨著生態環境改善,包括雪豹在內的眾多野生動物種群數量穩步回升,活動范圍也逐漸擴大,野生動物傷人事件時有發生。比如,2025年云南省西雙版納州勐臘縣發生了一起野象傷人事件,造成4人死亡;2024年,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一頭約200斤重的大野豬,連續襲擊當地居民,導致4人受傷;2021年黑龍江雞西“虎出沒”咬傷群眾;2016年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發生老虎傷人事件,游客在自駕途中擅自下車,造成一死一傷……此類事件不斷引發公眾對“人獸沖突”中法律責任如何劃分的追問。

  不同場景下發生“人獸沖突”,法律責任如何劃分?受害者可主張哪些賠償?失手打死打傷野生動物是否違法?……針對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北京林業大學法學系副教授楊帆。

  Q1:景區已發布安全預警,游客仍選擇以身涉險,景區與游客的責任該如何劃分?

  省流:動物傷人,責任主體明確的,比如動物園、景區負有管理職責,須證明已盡安全管理義務方可免責;若能證明游客存在重大過失的,可減少動物園、景區的責任。

  楊帆指出,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景區等管理方負有設置警示標志、建設防護設施的義務;地方政府則需建立致害補償機制。

  若景區未設清晰警示或防護失效,如游客在標識模糊的山路遇熊襲擊,管理方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但若游客明知危險仍擅自行動,如新疆雪豹傷人事件中當事人下車拍照,其自身過錯會大幅減輕管理方責任,甚至可能“自擔風險”。

  針對野外自然區域,如村莊附近出現老虎等野生動物,楊帆表示,若村里已貼警示,村民仍夜間進山遇險,屬個人重大過失,政府補償可能大幅降低;但若政府未及時發布預警或未采取隔離措施,村民可主張行政責任。

  Q2:賠償范圍有哪些?經營損失、精神損害能否獲賠?

  省流:個人無重大過失,可以。

  楊帆表示,被動物園、景區中的動物攻擊傷害后,被侵權人可依法主張醫療費、誤工費等直接損失,這在司法實踐中已有案例支持。此前,一名游客在貴陽黔靈山公園游玩時被獼猴推倒受傷,法院判決黔靈山公園管理處承擔6萬余元賠償責任。

  在野外,野生動物并非某個人或組織的飼養物,因此也就不存在追究“動物飼養人”責任的情形。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Q3:武松徒手打死老虎,合法么?

  省流:屬于緊急避險,可以。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楊帆表示,老虎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古典名著《水滸傳》中有“武松打虎”的章節,若放到今天進行評價,在該特殊情形下,武松生命安全面臨嚴重威脅的時刻,徒手打死老虎,可以認定為“緊急避險”,依法不承法律責任。

  “緊急避險的核心是‘危險正在發生’且‘無其他退路’。”楊帆說,遇到熊、野豬等襲擊時,使用工具驅趕是合法的;但若進行逗弄、追打挑釁,挑起“人獸沖突”,或采取設置電網等遠超必要的手段,導致野生動物死亡的,則可能觸犯法律。

  來源:光明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金虎 陳慧娟

  責編:張永群

  編輯:孫小婷 吳亞琦

  (光明日報微信公眾號)

【編輯:李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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