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草案表決稿)》進行了審議,再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后形成了最后的定稿,并于昨天表決通過。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逐步增設禁止吸煙場所。
修改后的條例規定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室內辦事區域;
二、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范圍的室內外區域和其他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三、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少年兒童活動中心范圍的室內外區域;
四、本條款第三項以外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動場所的室內區域;
五、影劇院、音樂廳、圖書館、展覽館、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檔案館等各類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
六、商場、書店;
七、金融、郵政、電信等企業的室內營業區域;
八、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長途客運汽車、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客渡輪等公共交通工具內部及其售票廳和設置在室內的站臺;
九、體育場館的觀眾區、競賽區、運動員區以及乒乓球館、羽毛球館、保齡球館、桌球館(室)、健身房等室內健身場所;
十、旅館、賓館、酒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內公共區域;
十一、電梯內部及其室內等候區域;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記者周祚 通訊員穗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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