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官員在房地產領域腐敗問題的處理,終于有了專門規定。監察部、人保部日前印發《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并已開始施行。適用對象為副科級以上行政機關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副科級或相當于副科級以上人員也適用。《規定》指出,副科級以上公務員如違規插手干預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情節嚴重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房地產領域中的權錢交易并不是新鮮事,在房地產開發的各個環節,都能看到一些官員的身影。不少房地產市場亂象的產生也與違規官員不無干系。
規定是個好規定,不過,筆者對其效果卻不敢過分樂觀。確定了“插手”行為即可照例處罰,但如何確定絕非易事。按照道理,權錢交易總以犧牲其他人利益為代價,若犧牲的是當地群眾利益,因交易隱蔽普通百姓很難掌握違規細節,那么誰來舉報?如何舉證?若犧牲的是其他房地產商的利益,那么,即使掌握證據,相信更多的房地產商仍會選擇沉默,或者為了長遠利益,或者因為自身也并不清白。此外是有可能掌握內幕的其他官員,既沒有舉報重獎,又沒有知情不報的重罰,何來舉報的動力與壓力呢?
如果這些問題無解,那么即使《規定》將違規行為細化到39條,將適用范圍擴展到副科級,也仍有可能淪落到重拳打棉花的境地。(記者 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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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林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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